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工作效率,规范网上审批及政务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我委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接受申报材料、初审、处理报件、送达文书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 所有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政务服务窗口,由窗口负责接受申请。
第四条 进入政务服务窗口的审批服务事项,应在网站予以公布。
第五条 所有用户都享有行政审批事项网上运行信息的查阅权限;行使具体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的工作人员,根据审批权限的不同,分别享有查阅、审签的权限。
第六条 政务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承办人员应当对行政审批项目报件材料进行资料初审,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审批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行政审批项目申请一经受理,其报件材料不得再行补正、替换。申请人确需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更正或者补充的,可以向政务窗口提出撤回行政审批项目的申请;撤回申请经窗口受理后,正在进行的该行政审批项目自动终止。
第八条 属行政审批“马上办”的服务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现场办结。
第九条 属承诺办结事项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签署是否同意的预审意见并报行政审批科室负责人。
2.行政审批科室负责人对承办人审查后转呈的行政审批待办件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签署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属于行使审核上报权的事项,签署意见后转呈分管主办业务的委领导。
3.分管委领导在收到待批件后,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签署审批决定意见。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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