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部门: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时间:2016年6月29日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方式 |
备注 |
1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旅游执法支队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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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2、《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2月20日颁布)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旅游执法支队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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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旅行社经营中是否存在以下情况: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2、《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2月20日颁布)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旅游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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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旅行社是否存在以下情况: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旅游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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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旅行社经营中是否存在以下情况: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旅游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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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在境内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入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团脱团未及时报告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旅游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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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中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拒绝履行合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旅游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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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旅游执法支队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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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为;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旅游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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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是否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情况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2月20日颁布)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旅游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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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以下情况: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2月20日颁布)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旅游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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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行为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2月20日颁布)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旅游执法支队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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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为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2月20日颁布)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旅游执法支队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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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以下情况: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2月20日颁布)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旅游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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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行为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2月20日颁布)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旅游执法支队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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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行为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2月20日颁布)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旅游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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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行为;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行为;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行为。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2月20日颁布)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旅游执法支队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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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情况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2月20日颁布)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旅游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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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情况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09年4月3日颁布)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旅游执法支队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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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1999年5月14日颁布)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旅游执法支队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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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情况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1999年5月14日颁布)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旅游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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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或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1999年5月14日颁布)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旅游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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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行为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1999年5月14日颁布)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旅游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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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1999年5月14日颁布)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旅游执法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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