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桂林旅游网 作者:市旅发委 发布时间:2015-09-20 15:12 字体+ | 字体-
第一条 为推进审批制度创新,规范审批用章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使用和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专用章是指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使用的公章。
第四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用印范围包括: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通知书、办理结果通知书以及其他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生成的文书。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时间为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间。
第五条 印章应当在有关文书指定位置加盖。加盖章印要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第六条 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通知书、办理结果通知书以及在服务大厅办理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等须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查同意后,方可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七条 由于机构变动或其他原因而停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上缴、停用、存档或销毁工作。
第八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应及时清洗,确保章印清晰、端正。行政审批专用章发生毁损、灭失的,应及时报告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规定负责修理、补办。
第九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原则上限于在政务服务中心使用,不得携带出单位以外使用,不得在空白文书上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十条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日常管理。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或丢失行政审批专用章,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