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旅发委第五组积极响应全市旅游市场秩序大整治行动,就加强旅游从业人员尤其是导游人员的教育管理提出要求_桂林旅游政务网
  • 市旅发委第五组积极响应全市旅游市场秩序大整治行动,就加强旅游从业人员尤其是导游人员的教育管理提出要求
    信息来源:桂林旅游网  作者:张荣荣  发布时间:2015-11-02 09:43  字体+ | 字体-

      为响应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大行动,做好旅游从业人员尤其是旅行社导游及社会导游的教育管理工作,1029日上午9点,市旅发委党组成员、第五组分管领导陈贵根组织人事处、导管中心、导游协会、导游公司负责人集中在委机关大会议室,召开旅游从业人员教育管理专项工作动员部署会。 

      会议现场讨论研究了《关于响应全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加强导游自律和管理教育的通知》,对旅行社及全市导游员各提出了八项要求: 

       一、旅行社为导游提供旅游服务对象,是导游的管理者和教育者,更是导游合法劳动权益的保障者。 

      (一)旅行社要有一支稳定的导游队伍,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旅行社导游人数不低于在职员工人数的20%,最低不少于3;且必须是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证导游。 

      (二)旅行社必须与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三)旅行社委派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必须委派持有导游证并通过年度审核的导游,不得委派无证或没有通过年度审核的导游。 

      (四)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必须在旅游合同中载明并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五)旅行社委派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六)旅行社不得委派导游为不合理低价团队提供导游服务。 

      (七)旅行社应当做好导游服务的跟踪和档案记录,做到服务的每个团队都应当有《宾客意见表》 

      (八)旅行社要加大培训力度,对此次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要开展专项培训。 

      二、导游作为旅游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应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牢固的法纪意识,导游员个人的形象关系到整个群体的形象,更关系到桂林旅游的形象。 

      (一)导游进行业务活动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二)导游或领队从事业务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严禁无证上岗。 

      (三)严格执行《桂林导游服务规范》,热情真心服务游客。引导游客遵守旅游文明公约,积极参与整治行动并自觉接受的客人和旅游执法部门的监督。 

      (四)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客人旅游,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项目或中止导游活动,做到诚实守信。 

      (五)严守法律法规。从事导游服务时,不得向客人兜售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客人索要小费;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不得欺骗或强迫客人消费,遵守法律法规。 

      (六)自觉维护导游人员的形象,不得迎合个别客人的低级趣味,在讲解或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七)严格执行《导游领队引导文明旅游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八)守牢安全底线。在提供导游服务时,针对可能发生危及客人人身或财产安全情况时,应当向客人做出明确警示,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危害情况的发生。 

      市旅发委第五组要求各旅行社及导游直属管辖机构加强重视,积极利用旅游政务网、导游之家、微信、QQ群等各种公开信息平台,将全市旅游市场整治行动文件精神、上级要求和通知精神传达到位,要求各旅行社接到通知立即组织所属导游员认真传达学习,做好记录备案,并按规定开展自查自纠,自觉把有关法规、上级要求和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工作会上还安排部署了下一阶段针对旅行社导游和社会导游开展的旅游市场秩序整治专项培训工作,对专项培训的内容和规模做出了明确要求和指示,要求导游培训机构在接下来的导游人员各类培训中有针对性的融入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的内容,争取在反复培训学习中提高导游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思想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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