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_桂林旅游政务网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信息来源:桂林旅游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6-05-23 09:59  字体+ | 字体-

       

     

    一、概述

    《条例》总则中的第一章共5条,阐明了《条例》修订的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明确了党章、党纪和国法的边界,概括了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基本原则,同时对条例适用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与原《条例》相比,减少了3条。此次修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指导思想中新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内容,突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二是明确了党章、纪律与国法的边界,将党纪与国法区分开来。三是对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原则进行了整合。

        二、主要内容

        (一)新《条例》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二)新《条例》制定的指导思想

        (三)党章、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关系

        (四)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五)新《条例》的适用范围

        三、需要掌握的重点

        (一)新《条例》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就党纪处分而言,对违纪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并不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要达到的目的,而只是维护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的高度统一,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的一种手段。

        《条例》制定的依据,是指制定《条例》的基本依据。根据本条规定,党章是《条例》制定的根本依据。作为党内的根本大法,党章效力最高,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前提和依据。《条例》是党内的重要法规,毫无疑问也应当以党章作为制定的根本依据。只有根据党章的规定,《条例》才能进一步明确哪些行为是违纪行为,并规定给予何种纪律处分。因此,《条例》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需要指出的是,鉴于新修订的《条例》将党纪与国法严格区分开来,因此此次修订时将原《条例》制定的依据中的“宪法和法律”删除了。

    (二)新《条例》制定的指导思想

        《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指用以指导《条例》制定和实施的思想理论体系。《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此次修订新增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对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作出新的科学回答,把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认识提高到新的水平,开辟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将科学发展观作为《条例》制定的依据,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与时俱进的精神。

        第二,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握时代和实践的新要求,把握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在许多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场合发表了重要讲话,提出了许多富有创见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全党工作的指导思想,自然也是《条例》的指导思想。

        第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我们党拥有八千七百多万党员,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执政党,治理着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发展好中国,关键在党。

        全面从严治党,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一个鲜明特征,也是一个亮点。它既是“四个全面”战略成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在其中处于关键地位是其他“三个全面”的重要保证。

    在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条例》的过程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从思想上、理论上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

    (三)党章、党的纪律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关系

        《条例》第三条是此次修订新增的内容。此次修订一个重要的方针就是将党纪与国法区分开来,将党纪挺在前面,但是党员也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不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且要模范遵守。因此,《条例》第三条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理解和把握本条,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强调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对广大党员和各级党员干部的规范和要求,最根本的就是要严格遵守作为“党的根本大法”“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的党章。

    第二,强调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力量和权威、保持党的整体性和凝聚力的基本条件,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有纪可依是严明纪律的前提。严明党的纪律,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完成党的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三,强调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的法律和各项行政法规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它反映了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也是党的政策和主张的体现。共产党员是人民的一部分,特别要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不仅要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模范,而且要不断提高增强依法执政的能力。

    (四)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实施党纪处分时,党的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的行为准则。

        此次修订是将原《条例》中的5条合并成l条。新《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此次修订,5条原则没有变,只是在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这两条原则的阐述上增添了新的要求。此外,还对个别文字作了精简。

    (五)新《条例》的适用范围

        新《条例》第五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根据本条规定,新《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新《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的所有党员和党组织。也就是说,凡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只要违犯了党的纪律就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不论是党的哪一级组织,不论是哪一个党员,都适用于新《条例》。对于党外组织和个人,则不能适用新《条例》。这里所谓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是指根据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一定区域范围的全体共产党员组织起来依据党章有领导地开展活动、进行工作的有机整体,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即党的各级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党组和党的工作委员会。此外,还包括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律检查组和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第二,凡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纪律,不论其违纪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应适用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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