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桂政发[1994]87号
信息来源:桂林旅游政务网 发布时间:2017-05-22 16:15 字体+ | 字体-
经与自治区党委研究决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和组织保证,是深化机构改革、巩固和发展机构改革成果的需要,对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结合机构改革抓紧做好实施工作的安排,保证国家公务员制度顺利实施和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条例》和《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基本路线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实施方案》,继承和发扬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优良传统,吸收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适当借鉴外国公务员制度中某些有益的做法,积极、稳妥、有步骤地在我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一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精通业务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提高行政效能,全面推动我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实施范围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是: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上述工作人员包括从事机关党群工作的人员。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仅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三、实施步骤
第一步 准备阶段
(一)组建领导班子,设立办事机构。自治区成立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和办事机构。
(二)宣传教育,提高认识。办好以宣传《条例》和《实施方案》为内容的专题讲座;组织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条例》和其他有关文件;组织撰写宣传文章;报道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些重大活动;总结和宣传一些单位的先进经验。
(三)举办学习班,培训骨干。重点学习《条例》和《实施方案》,弄清楚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内容、实施方法和实施步骤。培训工作要统一安排,分级负责,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四)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明确实施的范围和对象,拟定本单位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具体实施意见,并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步 实施阶段
(一)在机构改革前,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录用、考核、交流、培训、退休等项制度,并逐步完善。
(二)在机构改革、确定“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按照编制定员,合理设置职位,将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编制职位说明书。
(三)在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所设职务的任职条件和人员过渡的规定选择配备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确定职务和级别,完成由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并合理安置机关分流人员。
对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任命,必须符合任职条件和职数限额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对国家公务员级别的确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对分流人员,要把人员的安置与发展生产力、优化机关人员结构结合起来,把机关的富余人员走向生产第一线作为分流主要渠道。
(四)严格按《条例》要求,全面实施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升降、培训、奖励、纪律、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
对聘任制、任职最高年龄的限制、辞退和地区回避等项制度,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探索经验,逐步实行。
第三步 检查验收阶段各单位对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进行总结、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纠偏、补缺、完善,并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报送实施工作总结。政府人事部门对各单位的实施工作,要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职位设置、职务任命(包括非领导职务任命)、级别确定、人员过渡以及其他制度的实施情况。
四、实施方法统筹规划,总体动员,从上到下,分项实施。从1993年第四季度起用三年或更长一点时间,在自治区、地(市)、县(市)、乡(镇)四级行政机关初步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并逐步加以完善。
(一)继续抓好实施试点的工作,为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积累经验。
(二)要以划分职能、设置职位、选配人员、确定职务和级别为重点,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同时,注意保证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化和保持机关的稳定以及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现有机关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和富余人员的分流,是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中的难点,要积极、慎重地处理,既要做到服从需要又要做到合理使用人才。
(四)在实施工作中,要认真处理好行政机关和参照试行《条例》的其他机关的关系,特别是在确定级别和工资时,政策要平衡,进程要同步,待遇要合理。
五、组织领导
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党委组织部门积极支持,参与指导。在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治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直接负责全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研究决定在推行过程中的重大政策问题;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在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范围、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须报经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各地(市)、县(市)和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成立的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应履行相应的职责,切实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做好。
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会遇到很多新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凡重大政策性问题,必须及时请示汇报,以保证全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情况,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1、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
2、一个机构同时挂自治区党委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两块牌子并列入政府序列的单位。
3、自治区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因工作需要设置的临时机构所设的办事机构。
(二)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其他单位。
1、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厅直属的行使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的事业单位。
3、政府序列机构中,同时挂行政和事业两块牌子的单位,能否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要以机构改革所确定的行政职能为依据,并报自治区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三)在机构改革中,由事业编制改为行政编制或仍属事业编制,但职能调整后被赋予完全行政职能的单位。
(四)上述部门中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五)在机构改革中由政府工作部门改为行业总会的单位,目前作为职能转变的过渡,是否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由单位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二、下列部门、单位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一)具体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具体部分行政职能,并挂行政机构牌子,但财政上实行差额拨款或完全自收自支的单位。
(三)在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改为事业编制,仍保留了部分行政职能的单位。
(四)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单位所属的服务中心、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管理干部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和委厅管理机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征得人事部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各部门(单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具体单位由各部门提出初步意见,送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核批。
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由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征得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征得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附件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
(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工作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计划逐步进行,要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的比例限额,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分别按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执行;政府部门内设的委、厅(局)或处(科)机构的领导职务,按“三定”方案的规定执行:“三定”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三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四至七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八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人数特别多,下设科(股)室的处(科)级机构,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四人。
(三)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四)非领导职务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设置的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二、设置规格
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管理权限审批。
(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自治区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需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非领导职务的部门,由自治区人事厅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地(市)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需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的部门,由地(市)人事局商地(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县(市、区)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需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的部门,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商县(市、区)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此外,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报人事部批准可以保留,但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
三、任职条件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担任各层次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级职务五年以上;
(二)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
(四)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七)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八)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少数民族县、边远山区县的国家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由县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地、市人事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放宽上述资格条件。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限制。
四、职数的比例限额
(一)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
(二)地、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三)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五、任免程序
任免非领导职务,要贯彻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受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制,在考核的基础上,按任免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免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权限如下:
(一)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地、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任免,按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
(二)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地、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任免,按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
六、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部门在进行职位设置时,按以上原则规定提出具体意见(包括:机构规格、编制数、内设机构数、各层次领导职数及各层次非领导职务应占比例数,单位现已有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人数,拟初次配备的非领导职务人数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其中,设置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务的部门和设置职数,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商党委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人事部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各地、市、县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部门在进行职位设置时,按以上原则规定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地区行署、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的部门和设置职数,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部门和设置职数,须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商党委组织部门提出意见,征得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原设置的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地、市、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原设置的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要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按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规格、职数比例限额和任职条件的规定,重新确定,并履行其职责。
(四)为保证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质量,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首次任命非领导职务要从严控制,保留适当的职位空额;任命非领导职务,要严格执行选拔任命程序,对拟任对象进行综合考核,按管理权限逐个审批。
(五)对在设立非领导职务工作中违反规定,提高规格,放宽条件搞“突击晋升”,不按规定的职数限额多设非领导职务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有权纠正违反规定所设置的非领导职务。
199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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