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目录_桂林旅游政务网
  •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5-27 16:33  字体+ | 字体-

    序号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处罚机关 设定依据
    1 行政许可 旅行社设立许可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法律】《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服务,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2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法律】《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 行政处罚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法律】《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 行政处罚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法律】《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
    5 行政处罚 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经营许可 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经营许可的处罚(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视为无证经营)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法律】《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6 行政处罚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法律】《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行为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7 行政处罚 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法律】《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行为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8 行政处罚 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法律】《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的。
    9 行政处罚 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法律】《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10 行政处罚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团队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行政处罚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法律】《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12 行政处罚 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法律】《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13 行政处罚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法律】《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14 行政处罚 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拒不改正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部门规章】《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5 行政处罚 旅行社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拒不改正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部门规章】《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证。
    16 行政处罚 旅行社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拒不改正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部门规章】《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 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17 行政处罚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法律】《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8 行政处罚 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而不及时报告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法律】《旅游法》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六十四条: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19 行政处罚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法律】《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20 行政处罚 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法律】《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法律】《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21 行政处罚 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法律】《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22 行政处罚 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23 行政处罚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法律】《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24 行政处罚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收受贿赂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法律】《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5 行政处罚 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26 行政处罚 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27 行政处罚 旅行社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的处罚、或者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28 行政处罚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拒不改正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9 行政处罚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按期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许可证,拒不改正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30 行政处罚 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拒不改正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31 行政处罚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拒不改正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32 行政处罚  外商投资旅行社违法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3 行政处罚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 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4 行政处罚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5 行政处罚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6 行政处罚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37 行政处罚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38 行政处罚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39 行政处罚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40 行政处罚 组团社有逃汇、非法套汇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
    41 行政处罚 组团社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
    42 行政处罚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43 行政处罚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或者未制止境外接待社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44 行政处罚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未制止境外接待社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45 行政处罚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行政处罚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7 行政处罚 旅行社签订合同时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48 行政处罚 旅行社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49 行政处罚 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0 行政处罚 旅行社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1 行政处罚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可能影响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旅游项目,未事先向旅游者告知或明确警示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五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可能影响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旅游项目,未事先向旅游者告知或明确警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3 行政处罚 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而擅自使用等级称谓、标识或者虽已取得质量标准等级但使用超出自身质量标准等级称谓、标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五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而擅自使用等级称谓、标识或者虽已取得质量标准等级但使用超出自身质量标准等级称谓、标识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54 行政处罚 不符合景区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五十九条  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景区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该景区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景区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55 行政处罚 未佩带导游证、不具备领队条件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法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56 行政处罚 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法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57 行政处罚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法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58 行政处罚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59 行政处罚 导游和领队违反旅游行程安排,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法律】《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60 行政处罚 导游和领队中止服务活动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法律】《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61 行政处罚 导游和领队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法律】《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62 行政处罚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情节严重的处罚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63   行政许可  导游证

    核发

     桂林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法律】《旅游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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